根據國務院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》和衛生部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》,所有由醫院保管的病歷一律不能外借,但可按規定復印病歷。本院病歷復印規定如下:
一、病人復印病歷應提供相關材料并經醫教科審批,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,到本院病案室復印,并加蓋病歷資料復印證明專用章。
二、受理病歷復印的時間:歸檔住院病歷的復印在病人出院后10個工作日起受理,由病案室負責辦理。病人住院期間需復印病歷的,應當由病區指定專門人員負責陪同復印。
三、允許復印的病歷資料包括:門(急)診病歷;住院病歷中的入院記錄、體溫單、醫囑單、化驗單(檢驗報告單)、醫學影像檢查資料、特殊檢查(治療)同意書、手術同意書、麻醉記錄、病理報告、出院記錄。
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,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,封存死亡病例討論記錄、疑難病例討論記錄、上級醫師查房記錄、會診意見、病程記錄等。封存的病歷資料由院方保管。
四、受理病歷復印的申請人: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、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、保險機構。
病歷復印申請人需提供如下證明材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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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玻暾埲藶榛颊叽砣耍夯颊叩挠行矸葑C明、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、患者的授權委托書。
?。常暾埲藶樗劳龌颊呓H屬:患者死亡證明、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、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(戶口簿)。
?。矗暾埲藶樗劳龌颊呓H屬代理人:患者死亡證明、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、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、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、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,以及近親屬授權委托書。
?。担暾埲藶楸kU機構:保險機構介紹信、保險合同復印件、承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、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。
?。叮?、司法機構: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、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。